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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凌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210号原告:董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