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凌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210号原告:董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