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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后树抢劫、强奸、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后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更202号罪犯彭后树,男,1980年12月出生,湖北省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襄阳监狱六监区服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了(2012)鄂曾都刑初字第00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后树犯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彭后树不服,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鄂随州中刑终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襄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襄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后树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已获三次表扬,一次记功,确有悔改表现。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襄阳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彭后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后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红存审判员 :王正道审判员 :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凤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