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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雄伟等四十位诉被告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伟,王小康,秦光荣,秦权,吴浩,吴荡,郑存万,苗飞琴,张延平,刘振斌,张奶后,张徐巍,张徐宝,张金林,吴园园,吴迪,李树萍,柴婷婷,柴艳,柴娟娟,武丕胜,席晔,武丕义,武延迪,武延博,冯全德,杨埃埃,任晟,任宝宁,贺春亮,贺靖源,贺向东,曹丕齐,肖莉,肖娜,曹成宽,马明清,李海斌,XX,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22行初34号原告王雄伟,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5日,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王小康,男,汉族,生于1992年8月1日,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秦光荣,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9日,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秦权,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7月6日,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吴浩,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1日,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吴荡,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11,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郑存万,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8日,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苗飞琴,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2日,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张延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6日,宝塔区居民。原告刘振斌,男,汉族,生于1957年10月15日,延安宝塔区居民。原告张奶后,男,汉族,出生1963年7月11日,在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张徐巍,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1日,在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张徐宝,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8日,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张金林,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8日,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吴园园,女,汉族,生于1991年5月16日,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吴迪,男,汉族,出生于1995年4月26日,宝塔区居民。原告李树萍,女,汉族,生于1959年12月22日,宝塔区居民。原告柴婷婷,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5日,宝塔区居民。原告柴艳,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21日,宝塔区居民。原告柴娟娟,女,汉族,生于1984午4月20日,宝塔区居民。原告武丕胜,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9日,宝塔区居民。原告席晔,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7日,是宝塔区居民。原告武丕义,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20日,佳县居民,打工为生。原告:武延迪,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8日,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原告武延博,男,汉族,生于1991年9月13日,宝塔区居民。原告冯全德,男,汉族,生于1942年8月25日,宝塔区七里铺居民。原告杨埃埃,男,汉族,生子1962年12月2日,子长县居民。原告任晟,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23日,宝塔区居民。原告任宝宁,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7日,宝塔区居民。原告贺春亮,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8日,工商干部。原告贺靖源,男,汉族,生于2007年8月24日,系贺春亮之子。法定代理人贺春亮,系贺靖源父亲,基本情况同上。原告贺向东,男,汉族,生于1949年10月8日。原告曹丕齐,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8日。原告肖莉,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1日。原告肖娜,女,汉族,生于1984年4月15日。原告曹成宽,男,汉族,生于1949年6月1日,现住宝塔区,已退体职工。原告马明清,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7日。原告李海斌,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16日。原告XX,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20日。原告李浩,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8日。被告延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广通路法定代表人杜喜平,男,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王雄伟等四十位原告诉被告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补偿一案,王雄伟等四十位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雄伟等四十位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雄伟等四十位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辉审 判 员  张志成人民陪审员  白开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柯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