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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付占琴与孙小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占琴,孙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付占琴,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马架子村小柳条沟村民组。被执行人:孙小丽,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长胜村上地组。本院在执行付占琴与孙小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付占琴申请撤回对孙小丽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