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光友与黄力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友,黄力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537号原告:郑光友,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被告:黄力钢,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郑光友与被告黄力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光友尚未缴纳诉讼费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光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光友撤诉。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郦利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