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复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松下系统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松下系统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复81号复议申请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7号森茂大厦11楼、13楼。法定代表人:西村勉,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代理人:张广武,系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法定代表人:范业旭,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女,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松下系统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松通系统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46#地。法定代表人:矫贞勇。复议申请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日联银行)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山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在审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连富士山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松下系统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公司)、被告关运科、被告方维云、被告张晓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569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日联银行协助将被告松下公司在该行账户的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日联银行于同日向该院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记载:”你院第5697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松下公司在我行的302198、068810、853402、402702、068802、853410、302198(协定存款)账户存款应冻结1000万元,已冻结USD857,911.51元、CNY4,318,201.87元,未冻结CNY236,376.40元”。该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5697号民事调解书。之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债务,原告渤海银��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辽0202执字第596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日联银行将松下公司在该行USD5122000068802、CNY5112100302198账户的存款10,348,101.61元(美元按当日结汇价转换为人民币),扣划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日联银行于同日向该院出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中记载:”你院第(2016)辽0202执字第596号协助扣划通知书收悉。关于松下公司在我行的USD5122000068802、CNY5112100302198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0,348,101.61(汇率6.4083)元,已扣划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账户。2016年3月14日,该院扣除执行费用77670元后将其余执行款10,270,431.6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同日,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出具结案证明,证明收到执行款人民币10,270,431.61元。另查明,原告赵文东诉被告大连迪尔电脑有限公司、被告松下公司、被告关运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第818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日联银行协助将松下公司在该行账户的存款700万元予以冻结。日联银行于同日向该院出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记载:你院第818号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松下公司在我行的账户存款应冻结700万元,已冻结1,125,327.23元,未冻结5,874,672.77元,该客户因他案在我行已冻结1000万元,本案冻结1,125,327.23元,未冻结部分余额不足。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款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利,在该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后,被执行人的账户可能继续有款项存入,该院执行人员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在日联银行开户的存款时,划扣款额虽然超出本案诉讼保全冻结的款额,如超出部分已经被他案冻结,协助执行人应当向该院执行人员提出,如协助执行人已经向该院执行人员提出,该院执行人员仍然坚持扣划,则协助人无过错。但是,现协助人无证据证明协助人已经尽到自己的义务。关于协助人称该院执行人员应当知道扣划超出保全冻结的款额可能被另案冻结或已经被另案冻结的主张,该院认为,在诉讼保全冻结款项后,被执行人的账户可以继续存入款项,后存入的款项是否满足本案或他案保全冻结的额度,不能当然推定该院执行人员应当知道,确切掌握冻结账户款额是否满足扣划要求的应当是协助执行人,故裁定驳回日联银行的申请。复议申请人日联银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首先,原审遗漏了部分事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执字第596号民事裁定书对超出已冻结1000万元的CNY348,101.61元直接进行了扣划,没有在扣划前查询。法院没有作出和送达终结本案执行的裁定,本案执行程序没有终结。赵文东及复议申请人均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次,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法院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且原因是执行法院没有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对银行存款,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已经冻结的银行存款不得重复冻结。本案执行法院划扣的另案债权人赵文东申请法院已经冻结的被执行人CNY348,101.61元的银行存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且原审认定的复议申请人存在过错一节没有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发现执行行为违法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在本案执行终结前,并不因协助执行时未能发现和提出异议即失去了异议的权利。最后,原审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没有通知第三人赵文东,也没有将异议裁定送达第三人赵文东。综上,请求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辽0202执字第596号民事裁定书中超出CNY1000万元划扣的已经另案裁定冻结的松下公司银行存款CNY348101.61元的内容。将该CNY348,101.61元原路划回另案[诉讼案号(2016)辽0202民初字第818号]裁定冻结的松下公司银行帐户。本院对中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以上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另查明,松下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变更名称为松通系统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查封、扣押、冻结系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被执行财产的前提。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财产采取处分措施之前,必须先采取一定的控制性措施。本案中,在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松下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本案复议申请人发出要求其协助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存款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后,在执行法院于2016年3月8日要求复议申请人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人民币10,348,101.61元之前,其已因另案要求复议申请人协助冻结了同一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故执行法院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对超出其先期所冻结的1000万元额度的处分权,应于另案申请执行人对其所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权解除或处分行为完毕的情形下始得行使。故复议申请人关于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复议申请人关于扣划存款前必须进行查询、查封一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对于银行存款、各类资金以及其他不需要变价的财产,查封(冻结)并不是必经程序,可以直接扣划,故复议申请人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结果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二、复议申请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复议请求成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颖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景梦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