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廖建兴与被上诉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建兴,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建兴,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耘希,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正,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禄,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廖建兴因与被上诉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1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廖建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自愿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廖建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建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534元,减半收取13267元,由廖建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光祥审判员 覃 棱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龙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