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姬长旭与刘玉材、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长旭,刘玉材,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泰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67号之一原告:姬长旭,男,1992年9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玉,男,淄博临淄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晏婴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胜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泰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07号商贸大厦11层01室。法定代表人:傅林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民,男,淄博泰宝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琪,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姬长旭与被告刘玉材、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泰宝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姬长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长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长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姬长旭负担。审��判员杨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