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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郁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郁淦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826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55854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118号新都汇广场1-1幢612室。负责人:张传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九,男,经理。被告:郁淦,男,1992年11月24日生。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南京公司)与被告郁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赢时通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赢时通南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郁淦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郁淦将车牌号为苏A×××××的汽车返还给赢时通南京公司;3、郁淦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租金37500元,按欠款总数的5%承担逾期付款的滞纳金1875元,并自2016年11月起,按每月3750元标准支付车辆租金或使用费,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并按租金或使用费总数的5%偿付滞纳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2日,赢时通南京公司与郁淦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郁淦租赁赢时通南京公司车牌号为苏A×××××的汽车,租期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租金为每期3750元。合同约定租金每月支付,如连续拖欠应付款48小时,赢时通南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车辆,郁淦如不及时交纳租金,则逾期一个月承担5%的应付款作为滞纳金。因郁淦未付租金,已违约,现要求解除与郁淦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并由郁淦返还车辆、支付所欠租金或使用费、偿付滞纳金。郁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2日,甲方(出租方)赢时通南京公司与乙方(承租方)郁淦签订编号为YST0250020150112000236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郁淦从赢时通南京公司租赁车牌号为苏A×××××的汽车一辆,租期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共24期,每期租金为3750元,每一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每个周期的前10天内付款。合同同时约定,附件1甲乙双方相关责任条款、附件2车辆交接清单、附件3随车备件及物品价目表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现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同附件1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项下第2条载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48小时,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随时收回所租出车辆;在违约责任项下载明,乙方在租期内不及时交纳租金,则乙方逾期一个月需要承担5%的应付款作为滞纳金,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因乙方违约,甲方除可以依本合同强行收车外且有权追究乙方欠款、滞纳金及违约责任。2015年1月12日,双方对车辆进行了交接,郁淦在合同附件2的车辆交接清单上签收。郁淦已给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租金,自2016年1月起,郁淦未支付租金,亦未返还车辆。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赢时通南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车辆,理应获取相应租金,被告郁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纠纷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为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现合同期已满,双方未再签订合同,故合同到期自动解除,赢时通南京公司无须再行诉请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郁淦应当将承租车辆返还赢时通南京公司,现郁淦无合同依据继续占有、使用车辆,应比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车辆使用费,并偿付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郁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苏A×××××的汽车返还给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二、被告郁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金37500元、偿付滞纳金1875元,并自2016年11月起按每月3750元的标准支付车辆租金或使用费到车辆返还之日止,同时按车辆租金或使用费总数的5%偿付滞纳金。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9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53元,由被告郁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审 判 长  张启荣人民陪审员  任建建人民陪审员  刘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