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振江与张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江,张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277号原告徐振江。被告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江诉被告张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振江负担。审判员 肖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