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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振江与张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江,张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277号原告徐振江。被告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江诉被告张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白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振江负担。审判员 肖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玉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