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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维海、张学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维海,张学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54��申请执行人:郑维海,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学轮,男,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郑维海与被执行人张学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维海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学轮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张学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张学轮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郑维海也未能提供张学轮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案可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