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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阿妹与郑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妹,郑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920号原告:陈阿妹,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被告:郑金燕,女,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阿妹与被告郑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陈阿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阿妹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阿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陈阿妹负担。审判员  林金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翠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