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阿妹与郑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妹,郑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920号原告:陈阿妹,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被告:郑金燕,女,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阿妹与被告郑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陈阿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阿妹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阿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陈阿妹负担。审判员 林金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翠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