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郝广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广军,郑基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115号申请执行人郝广军,男,1958年6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基来,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原告郝广军诉被告郑基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广军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基来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2000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基来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京0101执恢36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郝广军受偿分配金额为26226.69元。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基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2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鑫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