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羊羊与王日民间借贷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羊羊,王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425-4号申请人田羊羊,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王日,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了(2014)长安执字第0142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留了被执行人王日以其妻薛高林(以家庭为单位)的名义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拆迁安置房一套及货币化后的现金,现已将全部案款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日以其妻薛高林(以家庭为单位)的名义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高望堆村拆迁安置房一套及货币化后的现金的查封、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