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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方望明、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望明,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丁梦明,杜天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财保154号申请人:方望明,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青山区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忠凯,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西寺大道南侧金龙·四季阳光小区管理用房1层。法定代表人:丁梦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丁梦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杜天瞬,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方望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建行武汉黄陂支行的银行存款7080000元或冻结被申请人丁梦明、杜天瞬各持有的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4.998%、4.802%的股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方望明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70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望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的银行存款4140000元(账号:42×××27)或冻结被申请人丁梦明、杜天瞬各持有的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4.998%、4.802%的股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方望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