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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吴少卿与金南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卿,金南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867号原告:吴少卿,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阳区。被告:金南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卿诉被告金南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吴少卿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少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卿撤回对被告金南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少卿负担,原告已交纳1800元,由本院退回1775元。审 判 长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莫彩萍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