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吴少卿与金南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卿,金南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867号原告:吴少卿,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阳区。被告:金南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卿诉被告金南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吴少卿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少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卿撤回对被告金南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少卿负担,原告已交纳1800元,由本院退回1775元。审 判 长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莫彩萍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