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勇、陈书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陈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西县。被执行人陈书光,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处(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经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要求按保留价30.59万元接受此房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23条、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书光的房产一处(位于新华办事处新北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新私字第××号)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张勇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张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李维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季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