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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国成与董丰杰、郭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成,董丰杰,郭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47号原告:张国成,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峰,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丰杰,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郭云霞,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住温县。原告张国成与被告董丰杰、郭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国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郭云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郭云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成撤回对郭云霞的起诉。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