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玉强、威海美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强,威海美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彩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76号申请人:刘玉强,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人:威海美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6号-A1203。法定代表人:王彩秀。被申请人:王彩秀,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彩秀在中国银行威海蒿泊支行6217856000050230100号账户存款4192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