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363号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1幢20层。法定代表人;陈兴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