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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增江与陈吉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江,陈吉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623号原告:陈增江,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费县。被告:陈吉宏(洪),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增江与被告陈吉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经向公安机关调查,其主张的侵权人并非被告,并且原告认可在公安机关接处警单上签名的人系扣押其车辆的侵权人。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增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海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