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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少荣、赵娜娜等与王婷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荣,赵娜娜,王婷婷,王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2623号原告:张少荣,男,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赵娜娜,女,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婷婷,女,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王鹏,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告张少荣、赵娜娜诉被告王婷婷、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婷婷、王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少荣、赵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36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和原告的差旅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7日至3月2日,原告分四次给被告运送玉米,共计欠款36000元。期间原告多次电话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自3月中旬以后,原告多次电话催要,但被告一直不接电话,发信息也不回,所以原告特意于5月17日从黑龙江赶到寿光讨要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王婷婷、王鹏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婷婷与被告王鹏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27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王婷婷、王鹏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玉米。后被告王婷婷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赵娜娜现金36000元整。借款人:王婷婷、王鹏,身份证号码:。并在左下角标注“2017年2月27日至3月2日欠赵娜娜玉米款”。后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名为“借据”实为欠款条的证据,能够证实两被告欠原告玉米款36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货款,其拖欠货款不予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王婷婷与被告王鹏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婷婷、王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婷婷、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少荣、赵娜娜货款3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记员丁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