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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桂贤与陈德秀民间借贷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贤,陈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191-1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贤,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石砖镇。被执行人陈德秀,女,汉族,1959年1月13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石砖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德秀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2017)陕0902执恢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秀在汉滨区石砖镇街道115号房屋一处,现不便处理,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恢复执行处理,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恢1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增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