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人郭颖申请执行河南德昌投资有限公司、王劲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颖,王劲松,河南德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郭颖,女,汉族,1974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劲松,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德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海臣,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郭颖申请执行河南德昌投资有限公司、王劲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裁字第06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王劲松偿还申请人郭颖借款本金6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7月5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河南德昌投资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德昌投资有限公司、王劲松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与执行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林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