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佟新成与霍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新成,霍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002行初17号原告:佟新成,霍城县。委托代理人:杨永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珍,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霍城县公安局,住所地霍城县。法定代表人:高俊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继峰,住霍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冬,住霍城县。原告佟新成诉被告霍城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案外人孔海全就本案涉及的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佟新成承担。审 判 长 卢建雯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