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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仲巍与何书文、杨金东、赖钢、张富霞、赖忠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巍,杨金东,何书文,赖钢,赖忠富,张富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仲巍,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金东,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何书文,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赖钢,男,汉族,1992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赖忠富,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富霞,男,汉族,1992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巍与被执行人杨金东、何书文、赖钢、赖忠富、张富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04600,执行费1469元,已执行19861.4元,尚有84738.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金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