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秀平诉被告贾柱张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平,贾柱,张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224号原告冯秀平,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贾柱,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被告张淑兰,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平与被告贾柱、张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秀平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子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