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桓台县环境保护局,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1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桓台县兴桓路1433号。法定代表人蔺忠,局长。被执行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延良,经理。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桓环罚字[2016]第04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被执行人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涉嫌废盐酸制取氯化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废盐酸制取氯化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进行立案。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桓环令改字[2016]第04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桓环罚告字[2016]第04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2016年10月13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送达。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负责人对被执行人废盐酸制取氯化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废盐酸制取氯化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案进行审查,形成处理意见。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桓环罚听告字[2016]第0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6年10月25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送达。2016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废盐酸制取氯化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桓环罚字[2016]第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12998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送达。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桓环罚执催字[2016]043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送达。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桓环罚申字[2017]第005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被执行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回执、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初审意见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及相应送达回执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桓环罚字[2016]第043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依据和程序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催告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桓环罚字[2016]第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被执行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履行缴纳罚款1299800元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若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本案执行费15398元,由被执行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甘丽静人民陪审员 巩汝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