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熊某与武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武汉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427号原告:熊某,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树亭。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王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武汉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