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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熊某与武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武汉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427号原告:熊某,女,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树亭。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王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武汉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