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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廖某某申请刘某某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82民特3号 申请人廖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申请人廖某某之祖母,汉族。 申请人廖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某失踪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廖某某诉称:申请人廖某某系刘某某之女,2004年8月19日生,母亲刘某某在申请人出生几个月后离家外出,一直与家庭没有联系,经寻找也没有母亲刘某某的消息,2016年农历12月24日父亲因车祸死亡,申请人廖某某现随祖母刘某某生活至今。现母亲刘某某下落不明已满十二年,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母亲刘某某失踪。 经查:被宣告失踪人刘某某,系申请人廖某某之母亲,女,年龄不详。2004年8月19日申请人廖某某出生后不久,刘某某就于同年离家外出,与申请人亲属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6年农历12月24日申请人廖某某父亲廖国向因车祸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3月14日在法制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某离家外出后便不与家庭主动联系,经寻找,至今杳无音信已逾十二年,经利害关系人廖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廖志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 斌 打印责任人:贺斌 校对责任人:廖志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