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家红与被四川富国电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家红,四川富国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家红,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红,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富国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陈丽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家红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富国电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0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家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家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家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家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扬审判员 王 璐审判员 李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