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婕与刘海东、甄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婕,刘海东,甄长杰,张娜娜,河南世玻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00号原告王婕,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海东,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甄长杰,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娜娜,女,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河南世玻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海东,经理。原告王婕与被告刘海东、甄长杰、张娜娜、河南世玻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海东、甄长杰、张娜娜于2016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河南世玻玻璃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并给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原、被告并约定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睢阳区法院起诉,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金100万元及2017年2月之后的利息没有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的被告的地址不准确,申请本院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婕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退还给原告王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