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9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与刘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593号原告:刘某1,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宿州市。原告:刘某2,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现在北京打工多年)。原告:刘某3,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刘某4,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步海,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5,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与被告刘某5、第三人刘潇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负担。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丘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