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蚌埠市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财保64号申请人:蚌埠市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吴湾路89号5号楼一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4899518U。法定代表人:梁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冠军,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蚌埠市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蚌埠市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账���10×××05内存款人民币6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平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