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顺义达汽车修理厂与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顺义达汽车修理厂,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233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顺义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北孙庄(津围公路与九园路交口)。经营者:陆学义,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女,该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军,男,该厂职员。被告: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西杜庄村南侧。法定代表人:杜海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媚,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顺义达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天津市滨涛混凝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顺义达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