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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彭实宜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实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8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实宜,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梅泽鎏,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实宜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实宜及其辩护人梅泽鎏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彭实宜伙同李某影(已起诉)、金某2(已起诉)在武汉市洪山区珞喻某95号融科珞瑜中心大楼承租Tl-1205室,未经合法登记注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王某1从该处借钱人民币5000元,后李某影多次打电话给王���1催还借款。2016年6月3日16时许,王某1来到融科珞瑜中心大楼T1-1205室商谈还款事宜时,被告人彭实宜、李某影、金某2、杨某1(已起诉)、何某(已起诉)等将王某1控制,不允许其离开,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逼迫王某1给亲属打电话筹钱还款。当日21时许,王某1从1205室窗台跳下坠楼身亡。2016年6月4日,被告人彭实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彭实宜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彭实宜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定性持有异议,案发当日被害人自行来到该办公室,彭实宜两次和被害人接触都只是语言方面的,且还对被害人有关心行为,问其吃饭没有,且被害人王某1发给他哥哥和同学的短信都可以证实,被害人已经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其死亡不是非法拘禁行为所造成;2、彭实宜应认定为从犯,其只是出资人,不负责事情,且与被害人没有肢体上的接触,没有不让被害人离开过。3、彭实宜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4、彭实宜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谅解。请求本院对其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彭实宜伙同李某影(另案处理)、金某2(另案处理)承租武汉市洪山区珞喻某95号融科珞瑜中心大楼T1-2-1205室,未经合法登记注册在该室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2016年5月13日,被害人王某1从被告人彭实宜等人处借���人民币5000元,期限为15天,扣除利息实际获款3500元。从同年5月26日(期限届满之日前一天)起至6月3日,李某影多次打电话给王某1催还借款。同年6月3日16时许,王某1来到上述大楼T1-2-1205室内商谈还款事宜时,被告人彭实宜、李某影、金某2、杨某1(另案处理)、何某(另案处理)等人将王某1控制,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王某1给其亲属打电话筹钱还款。其间,李某影、金某2、杨某1对王某1进行言语威胁;金某2掌掴王某1两耳光;杨某1用折叠的A4打印纸拍打王某1的脸部;何某受被告人彭实宜指使带王某1下楼吃饭。当日20时40分许至21时30分许,王某1多次拨打其亲属电话请求帮其还款未果。当日21时41分许,王某1在向其亲属发了“这辈子对不起,一错再错,罪不可恕。下辈子我会听话的,别来收尸了,就当从没有过我”的短信后,从T1-2-1205室窗台跳下,坠楼身亡。经法医鉴定,王某1系高坠死亡。2016年6月4日,被告人彭实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彭实宜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一)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接处警信息、抓获、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3日晚21:41分许,派出所接洪山公安分局指挥室110调度:珞喻路融科珞瑜中心门口有人从楼上跳下来。民警立即赶至现场处置。民警通过走访调查,确定死者姓名为王某1,坠楼原因与融科珞瑜中心T1座1205室的借贷公司有关。民警立即将该借贷公司涉案人员李某影、金某2、夏某1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2016年6月4日,通过技侦手段,办案民警在江岸区永清小路巴土人家餐馆将其他涉案人员彭实宜、杨某1、何某等人抓获。���二)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出具的洪公(刑)勘〔2016〕097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彭实宜的身份信息及武汉科技大学出具的王某1学籍证明、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彭实宜、被害人王某1的身份信息。(四)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扣押、接收证据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办案民警于2016年6月3日23时许,在洪山区融科珞瑜中心T1座1205室,查获带黑色布套的砍刀一把。(五)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从融科珞瑜中心大楼T1-2-1205室查获的借款合同、借款申请表复印件,证实:王某1于2016年5月13日借款人民币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周期15天,如有逾期,每日承担10%的违约金。(六)武汉城市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城市安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复印件,证实:彭实宜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合同,承租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融科珞喻路95号T1-2-1205,租赁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七)证人王某2(被害人王某1的哥哥)及彭某(被害人王某1的辅导员)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证实:王某2于2016年6月3日下午9时41分收到王某1的短信,内容为“这辈子对不起,一错再错,罪不可恕。下辈子我会听话的,别来收尸了,就当从没有过我。”彭某于2016年6月3日23时许收到陈某转发的王某1发给陈某的手机短信,内容为“对不起,欠你的钱没法亲自还了。家里确实为难,我也没办法,对不起”。(八)武汉市急救中心院前病情告知书及武昌殡仪馆“110联动”遗体委托书复印件,证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九)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洪公刑技法[2016]第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王某1系高坠死亡。(十)被害人王某1家属王某3、覃万银于2017年3月7日出具的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彭实宜已赔偿被害人王某1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0元,并取得谅解。(十一)证人证言1、证人夏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开始,我给李某影和金某2开的放贷公司贴单子。公司总共5个人。我、金某2、李某影、彭实宜、顾某1。金某2、李某影、彭实宜是老板。顾某1跟我一样也是贴单子,同时还负责给公司做饭。案发当日我看到王某1站在我们公司的阳台上打电话,一会儿蹲着一会儿站着。我没有跟他交流。我看电视看到大概7点的时候,我就离开公司了,和顾某1一起出去贴单。2、证人徐某的证言,���实:2016年6月3日下午,我两点钟到公司,然后就在公司睡觉,睡到五点多醒来的时候,看到这个跳楼的男子在我们公司的阳台上玩手机,这时公司有金某2、金某1、李某影、何某、余某、彭实宜、杨某1、夏某1。我没做什么,没有跟他说话。八点多,我就出去贴单子了。大概八点多,我听到李某影问这个跳楼的男子有没有打电话给他爸爸,什么时候可以凑到钱之类的。当时他们在办公室,我在大厅看电视,我只听到他们在说话,不知道李某影是不是对他动手了。此外我没看到其他人和他有什么交流。3、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实:6月3日下午我吃完饭回公司后才注意到那个欠钱的人在办公室里面,当时李某影和杨某1在里面跟他谈还钱的事情,我在外面看电视,没有听到里面有什么动静。后来何某带那个欠钱的人出去吃饭。晚上8点多我就和徐某出去贴单子了。一直到晚上10点多,徐某接到电话说公司出事了。4、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6月3日下午4点多钟,我到了的时候,这名男青年已经在公司,当时公司还有“小李”、金某1、徐某、何某、“小夏”等人在。后金某2、“老彭”和另一男青年也到公司了。晚上六点多钟,我感到很困想睡觉,没有和其他人去吃饭,“小李”也在公司没有走。我看到何某带着男青年出去了。我睡了一会儿,也起身独自下楼吃快餐。我吃饭回公司时,其他人都已经回来了。“小夏”晚饭后回到公司,过了一会他就离开了。男青年跳楼前大约三四十分钟,金某2、金某1、徐某离开公司了,其他人都在公司里。我没有看到,也没有听到这些人对这名男青年进行威胁和殴打。5、证人顾某1的证言证实:6月3日下午17时许我(在安卓小区)��开始做饭,18时彭实宜、金某2、夏某1、新来的那个人(我叫不上名字)、何某、金某1、徐某到安卓小区来吃饭,饭后他们都离开了,就我一个人在安卓小区。20时左右,夏某1回来后我就和他一块出去玩,约玩到22时许我接到彭实宜的电话,说让我回到安卓小区,并说公司出事了。我也没有多问就迅速回安卓小区,我在安卓小区的宿舍没有看到彭实宜,我又跟他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后在广埠屯找到他,而这时何某也过来了,彭实宜说今晚我们都到汉口住,于是我们三个人就坐车到汉口了。后在吃饭的时候警察过来把我们抓了。6、证人王某3(被害人王某1的父亲)的证言证实:2015年以来,王某1在武汉上学期间,向外面借了不少钱,其中向同学借过,问题主要存在于向一些民间借贷公司也借过,借贷公司的利息很高,我先后为他连本带利还了14万元左右。今年6月3日下午6点多钟,他用手机打电话给我,我当时在田地干活,没有接。晚上8点42分,他又用手机打电话给我,我接通后不是他本人说话,而是借贷公司的一个人和我说话,接着王某1说:“爸爸,你今天一定要给我借钱,今天是还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我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借贷公司里,六七个人围着他。我问“他们对你怎么着”,他说“他们用脚踢我”。因为之前我给他还了不少钱,我也生气,我说“之前我还了不少,上次5月15号我也给你说过,以后你借钱自己还,现在晚上8点多钟,我在乡下,到哪里去给你借钱呢?”这时,我听到旁边有人说:“好,你爸爸不得管,那你把电话给我,我来说”,接着另一个男的接电话,这个人用蛮足的口气问我:“你是不是王某1的爸爸,王某1借的钱还不还”,我说:“现在这么远,怎么还”,他说“好,那你是不是不管,你不教我教,你不管我来管”,我问他怎么教怎么管。他说“嘿,你还管我怎么教怎么管”,然后又把电话给王某1,我问王某1“他们会怎么办”,王某1说“你还是要借点钱帮我还了,今天一定要到账”,我说“我现在在乡下,我马上联系你哥哥,看怎么办”,我问“如果今天不还钱,他们会怎么办呢”,他说“那他们就要动手了”,我说“我和你哥哥联系再说”,电话就挂了,这次通话14分钟。之后,王某1又好几次打我电话,晚上9点3分接通一次,他妈妈接电话,王某1问联系得怎么样,他妈说还没有联系上他哥,他叫我还是要想办法借钱,他妈说“以前都帮你还过,这次你自己解决”。这次通话时长2分多钟。晚上9点17分,还是他妈接电话,王某1说“和哥哥联系上没,一定要想办法借钱”。这次通话时长3分多钟。晚上9点37分,他妈接电话,他说“妈���还是要帮我还钱”,他妈说“要命就是我们两个大人了,这会哪里去搞钱?”这是最后一次通话,时长1分多钟。晚上9点41分,王某1手机给我发信息说“这辈子对不起,一错再错,罪不可恕。下辈子我会听话的。别来收尸了,就当没有过我”后来我们打了两次他手机都没人接。7、证人王某2(被害人王某1的哥哥)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3日下午16:30分许,我弟弟给我打过电话,我跟他通话只有l7秒,他说“有没有钱借我?”我说我现在手上有事,等一会儿再说,他就挂了电话。他说话声音很嘶哑,有无助的感觉。当天晚上8:40分许,我接到一个电话,事后得知是李某影,说:“你是不是王某1的爸爸”,我说“不是,你们有什么事先找我爸爸解决。”我就挂了他电话。晚上9:41分许,我收到我弟弟的短信,说他这辈子对不起我,别来收尸,就当没���他。之后我一直跟他打电话,发短信,他的电话打的通,没人接。我联系我的同学,他说王某1也跟他打了电话,在电话里哭。今年4月底,我们把他借的钱绝大部分还清,各种借贷公司,同学,网络借贷平台等。他有消费,更多是拆东墙,补西墙,整体借贷约10万余元、整体还贷约18万元。他是参与了重庆网络买马,重庆时时彩。8、证人夏某2(融科智谷物业公司保安)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3日晚我当班,9:35分许,我在融科106岗停车场出口处巡查时,听到一声巨响,回头看见地上躺着一名男青年。之后报了110、120。120急救车很快过来,检查完后,120工作人员讲男青年已经死了。接着110警察也来了。9、证人查某、范某、陈某、许某(均系被害人王某1的同学)的证言证实:王某1欠多个同学小额债务,部分已还。上学期间有学���外面的人来找他要过债。曾因借贷事宜被其班主任知道,班主任在班上告诫大家不要向外借贷。陈某及相关同学在案发当晚21:41收到王某1发来的无法还钱的道歉短信。(十二)同案人员的供述1、同案人员李某影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份我和彭实宜、金某2合伙在融科珞喻某95号(珞瑜中心)T1公寓1205室成立公司,从事小额放贷。公司没有正式注册名称。公司有我和金某2、彭实宜,还有两名员工夏某1和顾某1。我负责贷款的电话催收和审单,金某2负责催收贷款,彭实宜管钱。夏某1、顾某1负责公司杂事,包括上门了解借款人的情况是否属实、外出贴广告单子。公司由彭实宜负总责,我和金某2地位差不多。公司只有一室一厅,带一个阳台,阳台在卧室里,我们把卧室当办公室用。公司全部由彭实宜出资。跳楼的男子叫王某1,��概二十几岁,是在校大学生,今年5月13日,他来我公司贷款,我接待他的。他说他吃玩喝钱不够,要求贷款5000元钱。我给他开的条件是一周期十五天,十五天期限到就要还5000元钱给我们,我们付款时扣除利息1500元,实际付给他3500元,他同意我们的条件。我们当天贷款5000元给他,他给我们5000元的借款协议,我们实际付给他3500元,5月27日他就应该还给我们5000元。十五天期满的前一天,也就是5月26日,我打电话给他催款,他要求再缓几天。虽然贷款协议上约定违约金是每天10%,但是我给他口头答应按每天5%收违约金。5月30日左右,我又打电话给他催款,他说还要等几天。2016年6月3日中午12点半钟左右,我再次给他打电话催款。下午4点钟,他自行来到T1公寓1205室谈还款的事,王某1来我们公司时,公司有我、彭实宜和另外三个朋友何某、余某、杨某1在,后来金��2回公司了。我接待的王某1,我叫他赶紧想办法还钱,拖长了产生违约金更多。他说他想办法凑钱,在公司一直打电话借钱。下午6点钟时,他们去楼下餐馆吃饭,何某带他单独去吃饭,我在公司让他们带盒饭上来。我吃完盒饭后,就去房间睡了两个小时。快晚上9点钟,王某1一直没有筹到钱,杨某1说过一些威胁的话,比如“今天必须还钱,要是不还钱,那肯定要挨打的”、“如果不还钱,今天你是走不了的”。我也说了几句威胁的话,我说“你今天要是不还钱,那肯定要给你一点教训的”。接着,他就给他爸爸打电话,说了蛮长时间,听起来没有效果,然后我用我的手机给他爸爸打过去,我只说一句话“王某1欠了一点钱”,他爸爸把电话挂了。杨某1这时把一张A4纸竖向折了两折,一面说话一面用纸向王某1的脸上拍了两下,说话的意思是“你打电话一点效果没有,���不是耍我们的”。金某2也接着上前打了王某1两巴掌,骂他“是不是闹眼子?赶紧联系还钱!”后来,王某1继续在办公室里给他爸爸打电话。金某2打了他之后就外出了,王某1又一直在办公室给他爸爸打电话,我在办公室坐着,我偶尔出办公室喝口茶再进来,杨某1一会儿进来一会儿出去。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正巧办公室除了王某1,没有其他人,杨某1正站在办公室门边,突然杨某1往办公室里冲,说“跳楼了”。我们都赶紧往办公室跑,我进办公室一瞬间,看到王某1从窗台跳下去,杨某1冲过去伸手拉但没有拉着。我们立即往楼下跑,到楼下后,看到王某1已经摔在楼下地上,我立即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砍刀是摆在我公司客厅吊柜上的。这把刀是金某2拿来的。我想刀摆在这里肯定是想给来人一种威慑,我也没有过问这把刀的事。2、同���人员金某2的供述,证实:我、李某影和彭实宜三人合伙做放贷业务。彭实宜是运转资金的实际出资人,我算是牵头的人,他们两人协助。砍刀是我几年前买的,我把刀放在公司客厅吊柜上,是为了防止有人来公司闹事,有这把刀可以对对方产生震慑。当日(2016年6月3日)下午四点左右,彭实宜开车带着我和杨某1回到公司,这时我看到王某1已到公司了,李某影、夏某1、金某1、徐某、何某、余某也在场。我看到王某1站在我们公司阳台上打电话,我知道他是找我们公司借过贷的人,我没跟他说话,就躺在公司大厅的桌子上睡觉。睡到晚上6点,我和金某1、徐某三个一起去外面吃饭,差不多7点,我们吃完饭回来后,我继续在桌子上睡觉。李某影让公司一个人带这个跳楼男子一起到外面吃饭。大概吃了20分钟,他们俩回来了。我睡到八点半左右,我看到这个跳楼男子还站在阳台上,我问他“你钱什么时候到?”他说“我家人一会儿送过来”。我警告他“不要超过9点,否则要收加班费!”他说“好”。然后我又到桌子上躺着。到了9点时,我起来了,跳楼的男子在办公室的凳子上坐着,我问他钱到了没有,并拿了他的手机,看他是不是给家里打电话了。他的通话记录里,有和他爸爸刚刚不久的通话记录。我边用手扇他的脸,边说“你是刚刚才给家里打电话的,你之前在干嘛?”我扇了他两下,跳楼的男子没说话,用手摸着脸,看起来快哭了。我说“这些欠钱的都是大爷”然后就离开了公司。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公司人打电话给我说出事了,我又赶回来了。发现这个人已经跳楼了,警察已经到了现场。3、同案人员杨某1的供述,证实:大约在(2016年6月3日晚上)八点多一点,李某影睡醒了,��问那个男青年,钱还没有筹好?那个男青年就给他家人打电话,后来李某影叫我跟他家人通话,我就和他的爸爸说话,他爸爸说不管,我就说那就按其他方法,后来那个男青年就自己不停打电话,没有人理他。我没有和他发生肢体接触。我只是折了一张A4的白纸,拿在手里晃了几下,没有挨着他。没有几分钟就听见外面有窗户的响声,我们就往办公室里面跑,看见好像有人影子掉下去了,那个男青年也不在了,我们知道那个人掉下去了,就全部下楼了,后来听何某说120来了说是当场死亡。4、同案人员何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3日)16点左右,有一个学生到我们公司和李某影谈还钱的事情,后到客厅阳台上打电话,我没管他。19点左右我看那个学生还站在阳台上,我就带他到楼下餐馆吃饭,吃完饭后我又把他带到公司里。到了公司��我就坐在沙发上看电视,那个学生就到李某影办公室继续和李某影谈还钱的事情,过了一会儿他又站到阳台上打电话。到了20点左右,杨某1把那个学生叫到李某影办公室问凑到钱没有,李某影还给那个学生的父亲打过电话,好像没接,后来李某影用那个学生的电话跟学生的父亲联系,具体说了什么我不清楚。大概到了22点不到,突然听到楼下传来“砰”的一声,我跑到李某影办公室去看,发现窗户边的椅子上有一个脚印。然后我就知道那个学生跳楼了。(十三)被告人彭实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借贷业务是我负责出资,金某2负责收债,李某影负责放贷。金某2相对占主导一点。王某1向我们借贷时我不在场,我也不知道情况。直到后来还款期限到了,李某影打电话把他叫到我们公司,我才看到他,知道他向我们借贷5000块钱,李某影实际付给他3500元,另1500元算作利息,满15天时还款5000元。当天(2016年6月3日)下午5点多钟,我和金某2、杨某2(即杨某1)回到公司,室内有李某影、夏某1、金某1、徐某、何某、余某等人在。我看到王某1已经来了,站在办公室里面阳台打电话。我看了会儿电视,就到6点钟了,准备回安卓小区宿舍吃饭,这时我走进办公室,问他怎么不还钱,他说他让他爸让他哥明天送钱到武汉来,我说就5000块钱还要你哥专门跑一趟武汉,直接转账不就行了。说完我和其他人一起下楼吃饭去了。李某影没有下楼吃饭,留在公司守着。大约四十分钟左右,我吃完饭回到公司,看到这名学生在阳台上站着,我对何某说:“你去问下他吃饭没有,没吃饭就带他下去吃饭。”何某带着他从我面前走过时,我问他有钱没有,他说有,我说你有钱就自己买饭吃。随后,何某带他下楼吃饭。大概30分钟后,何某和这名学生一起回到公司,随后李某影、杨某2和这名学生谈还钱的事,金某2也进去了一会,我在外面客厅看电视。他们在办公室怎么谈,我没有在意。直到晚上9点多钟,我突然听到杨某2大喊“不好了,窗户响了!”我看到杨某2、李某影都往办公室跑,我也跟着起身往办公室走。我快到门口时,看到杨某2伸手想抓,但是他已经跳下楼了。接着我们都跑到楼下,这名学生已经摔在地上,李某影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因为我怕看到死人,走到附近的马路旁站着。晚饭后,大约7点多钟,夏某1外出贴单子去了。晚上9点多钟,金某2带着徐某、金某1外出了,其他人都一直在场。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其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彭实宜的辩护人提出的彭实宜不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经查,彭实宜等人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1的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而王某1在被拘禁的过程中坠楼身亡,根据现有的证据分析,不宜认定王某1系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首先,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害人王某1在案发前已欠下诸多债务,其家庭经济困难且其家属已多次帮其还款;亦能证实王某1在被拘禁期间,多次拨打其家属电话联系还款事宜,而其家属均以曾多次帮其还款、存在客观困难等理由予以拒绝;其次,王某1在坠楼之前向其家属、同学发送的短信能证实其因无法还款,导致精神压力过大已产生轻生念头;最后,现有的同案人员供述、被告人供述能证实虽部分同案人员对王某1使用了暴力、言语威胁,但暴力程度较为轻微,且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该暴力、威胁对王某1造成相当的精神强制,致使其不得不选择死亡的这一极端方式。因此,本案中,彭实宜等人的拘禁行为只是王某1跳楼的诱因之一,与以折磨为目的将被害人关押、虐打,导致被害人精神受到极度压迫而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显有不同,不宜认定彭实宜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彭实宜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关于被告人彭实宜的辩护人提出的彭实宜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彭实宜在共同犯罪中虽未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但彭实宜作为实际出资人,对放贷事宜有直接的影响力,且在案发当日直接参与对王某1的催债等,并非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因此,彭实宜不符合刑法规定���从犯的构成特征。故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实宜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实宜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指控不当,本院不予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彭实宜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实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玉华审 判 员  徐文娟人民陪审员  朱燕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