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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76黄建辉与黄裕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辉,黄裕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黄建辉,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黄裕石,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黄建辉与被执行人黄裕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裕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建辉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58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裕石长期外出,居所不明。经向金融管理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之妻名下的若干存款,并于2017年6月5日扣划了23772.38元至法院,发给申请人。2017年2月5日,被执行人黄裕石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但其后未按协议履行。2017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黄裕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25日,对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现尚未执行到位282027.62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存款冻结、扣划手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刘东伟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