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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11刑初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海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11刑初第31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振兴路。1984年因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0年因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因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因敲诈勒索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太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明山、褚良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海军在辽阳市太子河区工人村附近的一个路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约1克冰毒。2、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海军向许某借款600元,许某通过微信将600元转账给刘海军。几天后,许某要求被告人刘海军还钱,刘海军约许某在辽阳市太子河区工人村附近的一个路口见面,刘海军提出以冰毒抵顶600元欠款,许某同意后,刘海军给许某两袋约2克冰毒。3、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海军在辽阳市太子河区工人村附近的一个路口,卖给许某约0.7克冰毒,许某在去买冰毒的路上给刘海军发了200元的微信红包。4、2016年11月10日、15日,被告人刘海军分两次卖给许某约2克冰毒,许某分两次通过微信给刘海军转账600元。5、2016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刘海军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搜出三袋白色晶体,重1.61克,半片红色片剂,重0.05克。经鉴定:三袋白色晶体和半片红色片剂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军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海军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事实有异议。其辩称卖给许某两次毒品,一次微信转账,一次现金交易,其余的微信转账1200元是许某分次付款购买其小米手机的钱。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海军在辽阳市太子河区工人村附近的一个路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约1克冰毒。2、2016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海军在辽阳市太子河区工人村附近的一个路口,卖给许某约0.7克冰毒,许某在去买冰毒的路上给刘海军发了200元的微信红包。2016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海军抓获,当场从刘海军随身携带的皮包内搜出三袋白色晶体(重1.61克)、半片红色片剂(重0.05克)。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袋白色晶体和红色片剂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经当庭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2016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在辽阳市中华大街1段93-1号广场路边,将被告人刘海军抓获。2、证人许某证言(2016年11月23日),我在“海军”手购买过两次冰毒。一次在太子河区工人村附近的一个路口,我从他手里买200元钱的冰毒。第二次是在十天前的一个下午,我又在他那买了300元的冰毒。证人许某证言(2017年1月5日)。我在刘海军手里购买七次冰毒,每次约0.8克左右。2016年6、7、8、9月份,分别以300元价格购买4次冰毒;还有三次是在2016年10月购买一次、11月购买两次。10月份给他300元现金、11月两次是微信转账,每次转账300元。证人许某证言(2017年3月4日)。我在2016年11月13日联系刘海军要200元的冰毒,到太子河区工人村附近的路口去取货,去的路上我给刘海军发个200元的微信红包,刘海军给我约0.7克的冰毒。2016年11月先后两次微信转账给刘海军300元均是购买冰毒的钱。2016年10月28日,刘海军向我借钱600元,我用微信转账给刘海军600元。几天后,刘海军在太子河区工人村的小市场附近给我两袋冰毒抵顶600元。3、证人原某证言,证明其未卖给刘海军冰毒。4、(2016)115号检验报告、毒品移送单、上缴情况表,证明刘海军随身携带的三袋白色晶体重1.61克,半片红色片剂重0.05克,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物品已上缴。5、(2016)第036号鉴定报告书,证明2016年11月13日许某微信红包给刘海军200元;2016年10月28日、11月10日、11月15日许某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海军600元、300元、300元。6、辩认笔录、通话记录,证明许某辩认刘海军过程及刘海军与许某通话时间记录7、扣押发还清单、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刘海军的扣押物品1270元、手机三部发还。8、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刘海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刑事处罚情况。9、被告人刘海军供述,证明刘海军于2016年10月、2016年11月13日先后两次卖给许某冰毒,每次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军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刘海军于2016年10月向许某贩卖毒品1克、于2016年11月13日向许某贩卖毒品0.7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刘海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许某借款人民币600元后,刘海军给许某两袋冰毒抵顶600元欠款的事实及指控刘海军于2016年11月10日、15日分两次贩卖给许某冰毒的事实,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许某证言,先后三次内容不能互相吻合,刘海军与许某双方对微信转账12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微信转账款用途存在争议,不能确认微信转账款为购买毒品款,故公诉机关对此节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海军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1.66克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被告人刘海军当庭检举他人犯罪,公安机关现无法查证。被告人刘海军多次犯罪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亦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丁 力审 判 员  曹洪臣人民陪审员  吕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