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汪亚与申怀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亚,申怀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856号原告汪亚男,女,生于1990年3月20日,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汪新飒,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怀其,男,生于1951年7月5日,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刘付涛,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汪亚男与被告申怀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汪亚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亚男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亚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计1167.5元,由原告汪亚男负担。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