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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28号原告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五云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67243520X6。法定代表人周华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泽林,系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天华,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冬梅。原告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经主动缴费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省华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