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董超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超,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超,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恒,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8号。法定代表人:李万军,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十八里店乡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5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恒、被上诉人十八里店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房屋安置协议书》中有关十八里店乡政府安置两个50平方米的一居室的约定是明确的,对于董超主张的逾期交房损失也有明确约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十八里店乡政府应按《房屋安置协议书》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董超要求增加100平方米的安置房符合政策规定,董超为最初《房屋安置协议书》已经放弃了许多权利,不能将新增加人口产生的安置面积与原协议中的安置面积混淆。十八里店乡政府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不同意董超的上诉请求;因董超单方的原因未能办理入住协议,相关责任和后果应由董超承担,十八里店乡政府给董超预留了房源,不存在逾期交房问题;新增人口如果符合政策就可以安置,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董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十八里店乡政府向董超交付两套50平方米及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2.判决十八里店乡政府向董超支付逾期交房所造成的租金损失(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每50平米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协议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该案中,董超、十八里店乡政府于2009年8月12日所签订的《腾退安置协议书》中有明确位置及面积的×××已经交付,双方对此并无争议,关于董超诉争的两套50平方米的房屋在上述协议中并未明确具体位置、户型等信息,董超诉争的因有新增人口增加了安置面积及另外一套100平方的安置房屋在该协议中并未提及,董超应就该些事项与拆迁人协商并重新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董超的此次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该院裁定:驳回董超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2日,董超(乙方)与十八里店乡政府(甲方)签订《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实际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董超、张某1、董某1,安置房屋为×××面积为90.37平方米的房屋和另外两套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房屋位置、户型等均未确定)。2012年6月28日,董超(乙方)与十八里店乡政府(甲方)签订《周转安置协议》,约定:安置房屋尚未竣工,甲方给乙方安置过渡周转补助费三年共计10.44万元。2010年12月22日董某1与宋某1结婚,2014年6月4日双方育有一子董某2。本院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由审理的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订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才适用本案由;对于董超主张的新增加人口应交付的安置房屋及租房损失,董超与十八里店乡政府并未签订相关协议,董超以该案由起诉,应予裁驳;《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的×××安置房屋,十八里店乡政府已交付,对于该协议约定的另两套50平方米的房屋,该协议中未约定具体的位置、户型等具体信息,董超现诉求十八里店乡政府交付两套50平方米房屋,属诉讼请求不明确,亦应予以裁驳。就未签订协议及协议中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董超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书 记 员 崔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