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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余运魁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运魁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16号罪犯余运魁,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候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运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4717元。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运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运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运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余运魁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犯诈骗罪,在考核期内不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运魁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