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娑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娑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17号103室、104室。 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威,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娑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E楼东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金轩宁,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娑尚养生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5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昆仑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向阳 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 代理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