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天赐、郑道应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天赐,郑道应,郑瑞钗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天赐,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珍(郑天赐的妻子),女,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道应,男,汉族,1944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瑞钗,女,汉族,1946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天赐因与被上诉人郑道应、郑瑞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天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 芳审 判 员 卓小康审 判 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茂元书 记 员 涂腾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