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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2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董文花诉白雨龙、李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花,白雨龙,李风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887号原告:董文花,女,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郑全,男,住辽宁省盘山县。(系原告董文花儿子)被告:白雨龙,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风春,男,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董文花与被告白雨龙、李风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代理人郑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71.00元,减半收取8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连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