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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XX、陈慧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XX,陈慧平,张清江,郭长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951号原告: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法定代表人:李桂敏,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波,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慧平,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清江,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长平,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XX、陈慧平、张清江、郭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慧平、张清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恒泰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慧平、张清江的起诉。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繁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