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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薛xx与被告胥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胥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2925号原告:薛xx。被告:胥x。原告薛xx与被告胥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胥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违约金2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常州市xxx机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xx汽车时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答应于2017年1月31日归还,现逾期未归还。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现归纳如下:2016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汽车抵押担保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抵押借款10000元,被告以牌号为苏D×××××的车辆作为抵押,抵押期限为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月31日止,被告如未按还款期还清本息,原告有权处理抵押财产,被告除付本息外须向原告支付借款总金额2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支付了10000元的购车款,但双方没有交付抵押车辆,也没有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20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汽车抵押担保合同》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诉讼中已归还2000元,可在借款中予以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因《汽车抵押担保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胥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xx支付借款10000元(因被告已归还2000元,还应支付8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本院减半收取57元,保全费100元,合计157元,由原告负担7元,由被告负担150元,其中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淇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