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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泽莉与万州区静园路一诚副食店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莉,陈亮,万州区静园路一诚副食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745号原告:何泽莉,女,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勇,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亮,男,汉族,1993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华,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万州区静园路一诚副食店,住所地万州区静园路921/幢*层/单元**号。负责人:陈亮。原告何泽莉与被告陈亮、万州区静园路一诚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何泽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泽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泽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何泽莉负担。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