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成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郭成,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855号。法定代表人:张业岩,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成撤回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员 戴维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