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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温聪诉户县草堂镇宋东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宋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聪,户县草堂镇宋东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宋东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105号原告温聪,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温存庆,男,194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温聪之祖父。被告户县草堂镇宋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富社,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户县草堂镇宋东村一组,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户县草堂镇宋东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阳,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草堂镇宋东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告温聪诉被告户县草堂镇宋东村村民委员会、户县草堂镇宋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温聪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亚琴承担。审判员  巨西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